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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P指令(EU)No 1194/2012解析
ErP指令(EU)No 1194/2012解析
 
      定向灯, 灯具和控制器的ErP IM指令(EU) No于2012年底出台。在指令的筹备阶段,相信很多工厂和测试机构已经看过指令的草稿版了,但指令在正式出版时还是对草稿版的很多方面进行了完善。这个指令一出台就注定会成为焦点,自2009年出版了非定向灯的IM指令(EC)No 244/2009后,公众对定向灯IM指令的期待就没有间断过。本文就这个新出版指令的内容做一个解析和总结。

  很多厂家均认为(EU)No 1194/2012是新版的ErP指令,是对旧版指令(EC)No 244/2009的改进或取代。这是个完全错误的认识,必须纠正过来。

  首先(EU)No 1194/2012和(EC)No 244/2009指令都是框架指令(EC)No 125/2009下的执行指令,它们的关系是并行的,不存在谁取代谁的问题;其次它们只是出版的时间先后不同,这是由指令的制定过程决定的,但完全不是更新或取代的关系,也就不存在新版指令、旧版指令的说法;再者,它们针对的产品是不同的,就算有一部分是相同的,如非定向LED灯,但测试要求也是不同的,而这时针对这种产品就需要两个指令同时用到。

  了解(EU)No 1194/2012指令需先清晰两个概念,定向灯和非定向灯。“定向灯”指的是在π sr(相当于120°锥角)的立体锥角范围内具有80%光输出的灯,“非定向灯”指的是定向灯以外的灯。通俗地讲,有反射杯或罩的灯泡一般都是定向灯,球泡、烛形泡之类的都是非定向灯。

  (EU)No 1194/2012是针对非定向灯的,因此非定向的灯泡也是包含在该指令里的。但是该指令针对非定向的LED灯泡也只有光效要求。(EU)No 1194/2012指令是针对定向灯,LED灯(包括定向和非定向的)及其相关设备(包括灯具和控制器)。因此对于非定向灯的LED灯做ErP时需要同时考虑(EC)No 244/2009和(EU)No 1194/2012两个指令

  (EU)No 1194/2012指令2012年12月14日发布,发布后天2013年01月04日生效。接下来我们就按指令的内容顺序来介绍。

  一、范围

  与标准一样,指令也有自己适用的产品范围。在此节,我们将了解到什么产品是指令要规范的产品,而什么样的产品又是免除在指令要求外的。该指令范围覆盖的产品包括:

  (a)定向灯;

  (b)发光二极管(LED)灯;

  (c)安装在灯跟主电源之间的设备(包括灯具控制器,控制装置和灯具,但不包括镇流器和使用荧光灯和气体放电灯的灯具);

  包括当它们集成在其他产品里时。

  这个指令同时还会对特殊目的使用产品的信息进行评估。如果LED模块标明了是灯具的一部分且每年投放市场的数量不超过200个,则不在这个指令范围
 
附录I 特殊目的使用产品的信息要求

  在范围部分就有讲到,针对特殊目的使用的产品本指令是有信息要求的,此处就是对该条的具体支持,如下就是针对特殊目的使用产品的信息要求。

  1. 如果一个灯的色品坐标落在如下范围内:

  - x < 0.270 or x > 0.530;
  - y < -2.3172 x2 + 2.3653 x ¨C 0.2199
  or y > -2.3172 x2 + 2.3653 x - 0.1595。

  色品坐标应包含在技术文档内,出于合格评定的目的而依据2009/125/EC号指令第8条拟订的,这就应该指明,正是这些坐标使其成为特殊目的使用产品而不适用于一般照明。

  2. 所有其他特殊目的使用产品,应在所有形式的产品信息中说明这些特种产品的预期目的,以及这些特种产品并不打算用作本规章意义的一般照明。

  应在出于合格评定的目的而依据2009/125/EC号指令第8条拟订的技术性文件中列出技术参数,这些参数表明了是出于规定的产品预期目的而专门设计该产品的。如有需要的话,应以一种避免披露与制造商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商业性敏感信息的方式将参数列出。

  当特种产品投放市场时,在终端用户购买前,下列信息应当应在清楚、显著地显示在其包装上:

  (a)预期的目的;和
  (b)不适用于家庭室内的照明。

  附录II 为附录IIIV制定的定义

  由于此节定义均是比较专业的技术和测试术语,是测试机构和人员需要详细了解的,故略去大部分。但对于灯具的ErP考核主要是兼容性一项,而且在2009年公布的(EC)No 245/2009和2012年发布的(EU)No 874/2012中也多次讲到兼容性,故在此仅列出兼容性一项:

  兼容性是指当一个产品打算安装到一个装置中,或通过物理连接或无线连接

  (I).这个安装时可操作的,插入或连接,和
  (II).短时间内一起使用后,终端用户不会被导致认为产品有缺陷,和
  (III).一起使用的安全风险不会比该产品结合其他产品使用时高。

  附录III 生态设计要求

  此部分即是制造商最想了解的产品技术要求,也是本指令的重点部分。

  1. 能源效率要求

  1.1定向灯的能源效率要求灯的能源效率指数(EEI)计算如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EEI = Pcor/Pref

  其中:Pcor是由额定功率(Prated)乘以表1中适合的修正系数得来的。额定功率(Prated)是在产品的标称电压下测量得到的。如适用的话,修正系数是累计的。
 

  Pref是参考功率,是使用产品的有效光通量,通过下列公式计算获得的:

  对于有效光通量Φuse<1300lumen的灯:
  Pref=0.88 Φuse+0.049Φuse
  对于有效光通量Φuse≥1300lumen的灯:
  Pref=0.07341Φuse

  对有效光通量(Φuse)的规定如下:

  -细丝灯以外的定向灯,光束角≥90°,其包装上带有依据本附件第3.1.2(j)点要求的警句,120°锥角的额定光通量(Φ120);

  -其他定向灯:90°锥角的额定光通量(Φ90)。
 
 
附录 适用于市场监管目的的验证程序

  1. LED灯以及在灯具中可由最终用户更换的LED灯的验证程序

  成员国当局应以最少20个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同一型号的灯为一批样品,对其进行检测。如有可能,应在4个随机选定源中按照相同比例抽取,除非下表中另有注明。

  如果符合以下要求,则认为该型号应符合本指令规定的要求:

  (a)抽检灯泡附有所需的正确产品信息,和
  (b)抽检灯泡符合附录III第2.1和2.2条中的兼容性规定,运用最先进的方法对兼容性进行评估。这些方法包括文件中设定的方法,而这些文件的参考编号已由欧盟的官方公报发布。和
  (c)抽检灯泡参数的检测结果显示符合表9中所列出的所有参数。

  否则,该型号认为不符合要求。

  2. 不打算由终端用户更换的LED模块的验证程序

  为了以下测试目的,成员国当局应从同一制造商处获取同一型号的测试单元(LED模块或灯具,看情况),尽可能等比例地从随机选定的来源抽取。对于以下(1),(3)和(5)点,有可能的话至少选取4个抽取源。对于第(2)点,有可能的话应至少4个抽取源,除非同一个型号的灯具用少于4个样品可以摘出20个LED模块,这种情况下,抽取源的数量等于需要的灯具数量。对于第(4)点,如果前2个灯具测试不合格,可能的话再从其他抽取源中抽取另3个灯具进行测试。

  成员国当局应按照以下所给顺序应用下列流程步骤,直到他们能够得出结论LED模块符合要求或测试不可以进行。“灯具”指包含LED模块的灯具,“测试”即指本附录第1部分所描述的程序,除了第(4)点。如果测试依据第(1)和第(2)点,允许记录在技术文档中,当局可以选择最合适的方法。

  (1)如果灯具的技术文档提供有将整个灯具作为一个灯进行检测,则当局应将20个灯具作为灯进行检测。如果该型号灯具认为符合要求,则该型号LED模块认为符合本指令要求。如果该型号灯具认为不符合要求,则该型号LED模块也认为不符合。

  (2)另外,如果灯具置的技术文档允许拆下LED模块进行测试,则当局应获取足够的灯具来获取灯具所结合的每型号的LED模块20个。他们应当遵循技术文档的指导拆卸灯具和单独地对每个LED模块型号进行测试。应从被测型号的LED模块的测试结果得出符合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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